建水县人民医院药械代表来访接待流程

发表于:2021-11-17  阅读人次您的位置:首页 >> 院务公开 >> 行风廉政建设 >> 信息内容

关于印发《建水县人民医院药械代表来访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建立医院与药品、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规范医院工作人员与药械代表行为,保证临床工作有序开展,推进清廉医院建设,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建水县人民医院药械代表来访接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水县人民医院

20211117


建水县人民医院药械代表来访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建立医院与药品、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渠道,规范医院工作人员与药械代表行为,保证临床工作有序开展,推进清廉医院建设,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工作人员接待药械代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但本院发起的调研会、论证会、评标等由不特定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参加的会议活动以及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等邀请特定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参加的会议活动安排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药械代表,是指药品、器械(包括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科研设备信息化软硬件物资耗材)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聘请的以其名义到我院从事药品、器械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人员,包括医药代表、医疗设备和耗材供应商代表、科研设备信息化软硬件物资耗材供应商代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工作人员、在本院开展业务活动的药品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药械代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药剂科医学装备科、信息科、总务科(以下统称相关职能科室)分别负责医药代表、医疗设备信息化软硬件物资耗材供应商代表的备案登记、预约和接待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党委办公室、审计室、医务科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和相关人员行为规范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人员进行查处。

第七条 医院保卫科负责监督药械代表在院内的活动,对违规出入医院的药械代表进行劝离、管控,保留证据并报党委办公室。

第八条 各科室负责监督本科室工作人员的行为,加强教育引导,禁止违规接触药械代表。

 

第三章 接待管理

第九条 按照公开透明、行为规范、管理有序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依流程合理安排接待工作(见附件1)。

第十条 本院施行药械代表备案登记制。来本院开展业务活动的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应主动向相关职能科室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纸质版或电子版《药械代表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登记备案企业药械代表相关信息。其中,医药代表仅需向本院提交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打印的《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以作备案,无需再提交《药械代表备案登记表》。药械代表备案信息如有变更,应在 30 天内完成变更登记。

未经备案登记的药械代表来访,本院有权拒绝接待。

第十一条 药械代表来访接待实行预约登记制。经备案登记的药械代表一般需至少提前一天向相关职能科室提出预约申请,从本院官网下载并填写《药械代表来访预约/接待登记表》(见附件3),发送至相关职能科室指定的邮箱,由相关职能科室审核决定是否安排接待以及接待的时间、地点、人员等并回复药械代表。

药械代表首次预约时应同时进行备案登记。

未经预约的药械代表来访,本院有权拒绝接待。

第十二条 经审核同意接待后,药械代表携带本人身份证、工作证、相关职能科室回复信息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接待。

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的业务人员来本院进行送货、对账、维保等日常相关工作无需备案及预约,由相关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安排到指定地点办理。

其他特殊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安排。

第十三条 本院接待时间为工作日80012:0014:0018:00,接待地点为行政科教综合楼会议室,具体接待人员由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安排,接待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如接待内容涉及相关临床科室,应安排相关临床科室人员参加。接待部门负责做好接待记录并保存归档。

第十四条 各临床科室如因工作需要联系药品或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应向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申请,由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预约、审核并联系该科室人员共同接待。 

第十五条 接待内容主要包括听取药械代表关于药品、医疗设备和耗材、科研设备和耗材等产品的介绍;收集药械代表提供的产品资料;安排学术讲座以及其他与合理用药、合理使用器械有关的业务内容等。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药械代表在本院开展业务活动应遵守如下行为规范:

(一)药械代表应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客观、准确传递信息,向医务人员推荐安全、有效、经济、优质的产品,不得隐匿产品已知不良反应信息或夸大疗效,误导医生使用;

(二)严禁药械代表擅自在门(急)诊、医技科室及住院病区等医疗重点区域进行业务活动;

(三)严禁药械代表在非接待时间和非指定地点接触医务人员、分管领导、部门主管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四)药械代表不得从事相关产品的销售活动,不得参与统方;

(五)禁止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第十七条 本院建立药品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药械代表的诚信档案(见附件4),记录企业及其药械代表在医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本院工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行为规范:

(一)本院工作人员不得在非接待时间和非指定地点私自接触药械代表;

(二)本院工作人员在非接待时间和地点遇药械代表来访应态度明确拒绝接待;被药械代表纠缠的,应立即通知医院保卫科协助处理,并报告党委办公室;

(三)医务人员应规范诊疗,合理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恪守医德,廉洁自律,严禁收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或药械代表给予的回扣,不得参加未经医院批准同意的学术推广等活动,不得向药械代表提供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和耗材使用数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党委办公室会同医务科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开展巡查,发现药械代表违规擅自在医疗重点区域活动或在院内开展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的,及时进行查处。

药剂科医学装备科、信息科、总务科在接待过程中发现药械代表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党委办公室。

第二十条 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的业务人员到本院办理完送货、对账、维保等日常相关工作,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应督促其即刻离院、不得随意到病区或门(急)诊等医疗重点区域活动。

第二十一条 药械代表擅自在医疗重点区域活动、非接待时间和地点私自接触本院工作人员以及在院内进行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的,第一次给予药械代表警告,第二次约谈涉事药品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机构,第三次将该企业及其药械代表纳入医院黑名单,停止采购该企业的药品、器械产品6个月,禁止该药械代表进入医院。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院工作人员有擅自接触药械代表等违规行为的,第一次对涉事人员和科室负责人进行约谈;第二次对涉事人员和科室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将涉事人员调离原岗位、扣发当月绩效,并扣发科室负责人当月绩效。如科室多次发生违规行为,对科室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免除该科室负责人行政职务。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党委办公室负责本办法具体条款的解释。

 

附件:

附件1:建水县人民医院药械代表来访接待流程.doc

附件2:建水县人民医院药械代表备案登记表.doc

附件3:建水县人民医院药械代表来访预约接待登记表.doc 

附件4:建水县人民医院药械企业及其代表诚信档案.doc